近日,一份“郑州男子悬赏千万寻找爱狗”的寻狗启事在网上热传。该“寻狗启事”是真是假?失主是否找到爱犬?7月1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方求证。有律师称,若在网上发布虚假悬赏信息,拒不兑现承诺,当事人或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将承担法律责任。
男子发布启事 悬赏千万寻狗
(资料图)
7月9日,“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发布了一则特殊的寻狗启事,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狗主人杨先生在“寻狗启事”中称:“本人于2023年7月8日晚上11点左右在郑州北龙湖南河边走丢一只爱犬天狼,天狼身穿黑色马甲,马甲背部有退役军犬四个字,它是一只八岁半的雄性退役军犬,它经过特殊训练为国家做出过巨大贡献,绝对不会刻意伤害任何人,如果哪位好心人看见请速与我联系,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万人民币,找到并平安归还者愿给予1000万人民币。”
“寻狗启事”后附有失主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走丢犬的两张照片。“寻狗启事”最后特别强调:“天狼是为国家做过贡献的功勋犬,也是我的家人,请勿伤害,如若伤害,倾家荡产追究到底。”
有报道称狗已找到
失主支付帮忙者5000元
7月9日晚上,“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在其官方微博发文称:“狗狗已经找到了。狗狗主人的助理已联系我们,狗狗已经找到,感谢大家的帮助。”
杨先生的狗是怎么找到的?走丢犬真的是一只退役军犬吗?杨先生和走丢犬之间有哪些不为人知的故事?杨先生承诺的悬赏是否兑现?7月1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失主杨先生,电话一直关机,手机号也无法添加微信。
7月9日20时左右,“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大象新闻记者,当晚,狗主人的助理联系“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称,狗已经在警察的帮助下找到,向大家表示感谢。
另有媒体报道,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条狗丢失半天就找到,狗主人只给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5000元奖励。因狗主人“寻狗心切,以1000万为噱头,不管200万还是1000万,这都是不可能的事”。
还有媒体报道称,警方正在调查此事的真伪,有消息会及时发布。而这条狗是否为退役军犬目前还无法确定。
7月10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郑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称,不了解情况,具体情况可以联系该局宣传部。郑州市公安局宣传部一位工作人员获悉记者采访意图后挂断电话,此后便无人接听。
网友疑问:悬赏人若不兑现承诺
法院会不会强制执行?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千万元寻狗启事”一经发布,立即引发广大网友关注。有网友对悬赏的巨额奖励表示惊讶,有网友对消息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是恶作剧。
网友“Rr”:感觉是假的,别说一千万了,十万都抢破头去找了。
网友“幸运”:估计很多人这段时间会集中去郑州“出差”,寻狗行动开始了,这个悬赏奖金确定没写错?
网友“舒心宁静”:我为什么今天在家躺了一天,错失1000万。
网友“小灰灰”:十有八九又是自导自演的。
网友“吃不胖的龙七”:打破我对财富和人与动物情深义重的认知了,先让我破防一会,再感动一会,希望狗狗可以平安回到主人身边,钱不钱的不重要。
网友“等待”:等后续,看看如果有人找到了,是否按照悬赏给钱。
网友“问”:资金是否专款已担保就位,一旦交付直接付款?
网友“不服老”:找到了不给,是不是就涉嫌诈骗啦?
网友“月儿”:这样的悬赏有法律依据吗?就是如果不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的那种?
网友“丢丢”:想知道找到了狗,但是狗主人不想支付那么多钱,法院会怎么判?
网友“法”:悬赏广告属于要约,一旦别人做到了,合同可就成立了,要履行的哦!金额可不能乱报,真找到了后面肯定因为金额问题要打官司。
网友“零度”:吹吹牛罢了,咋才给了5000?哦,炒作。
律师说法:发布虚假悬赏启事或涉嫌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
寻物(人)启事中的悬赏金额是否可以随意乱写?失主如不履行承诺,发现人该如何依法维权?
就该案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兰安、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霞。
问题1:法律对寻人(物)启事、悬赏通告内容的真实性有无具体规定?
钟兰安:悬赏通告中的具体内容和承诺,属于相关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其内容可以由悬赏人自行约定,法律没有明确条款涉及悬赏广告的真实性或悬赏的具体数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不容许通过悬赏通告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恶意悬赏,以上行为可能涉及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如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或以不当方式操纵悬赏,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卢霞:当事人发布悬赏通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因此,悬赏通告的内容必须真实。
悬赏具体数额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原则上,不管悬赏人许诺了多大的报酬,只要有人完成了,就可以要求悬赏人支付赏金。
问题2:如有人找到悬赏通告中的人或物,失主拒不履行通告中的奖励,发现人该如何依法维权?
卢霞:《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故发现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失主按悬赏广告的约定履行支付报酬义务。
钟兰安: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的应尽量通过协商来解决。因此,首先建议发现人与失主就通告中的奖励条件、奖励方式和数额等进行沟通,尝试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分歧。如果对话无法解决争议,可以尝试寻求第三方机构,如当地政府部门等,居中对二者的分歧进行调解、协调。
如果无法通过对话或居中斡旋方式解决,发现人可以考虑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依据该规定,当发现人完成了悬赏广告中载明的条件时,悬赏人就应当向发现人支付相应报酬,如若悬赏人拒不支付,发现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3:为找回失物,失主故意发布虚假的悬赏数额,人为制造噱头的行为是什么性质,是否涉嫌违法?会受到哪些处理?
钟兰安:《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悬赏人拒不按照悬赏广告载明的数额支付悬赏金,发现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寻求索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支持索赔,并决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如故意发布虚假的悬赏数额,夸大其词,可能涉及扰乱公共秩序或寻衅滋事等,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卢霞:《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因此,悬赏人在发布悬赏广告时应慎重考虑悬赏金额,在无他人过错的情况下,利用虚假的真实意思表示发布的悬赏广告,是不能成为免除支付报酬的理由的。
若当事人故意发布虚假的悬赏广告,经核实悬赏依据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该发布或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发布虚假悬赏广告的人进行训诫、罚款、拘留。
发布者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问题4:虚假悬赏、虚假宣传有哪些危害?
卢霞:虚假悬赏、虚假宣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冲击社会诚实信用体系。
钟兰安:第一,虚假悬赏、虚假宣传破坏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使民众对于悬赏广告的真实性不再相信,从而使真正发布宣传广告的人没有办法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相应的社会帮助。
第二,虚假悬赏、虚假宣传破坏了公序良俗,使整个社会的善良风尚受到侵蚀,大家都不再以诚信为准、诚信为本。
第三,虚假悬赏、虚假宣传会浪费一些社会资源。比如高额悬赏会使一些人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来做悬赏广告上的事情,从而浪费很多的社会资源。所以需要对虚假悬赏、虚假宣传进行严厉打击。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杨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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